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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鑫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陕西远鑫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茂。委托代理人徐建华。被执行人陕西远鑫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孟芹。委托代理人刘怀伟。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鑫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77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华成锻压有限公司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7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