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严某某,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