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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严某某,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