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东平与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刘东平。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平诉被告杭州名楼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东平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