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黄虹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虹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虹彬(绰号:“烂东二”),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北海市铁山港区。曾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6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8月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虹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11月27日零时29分许,被告人黄虹彬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铜锣湾商厦一楼都市动力网吧楼下电梯处,贩卖1包(净重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林东,收取毒资200元。交易完毕即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林东身上收缴购得的“冰毒”0.2克,扣押被告人黄虹彬联系贩卖毒品的工具手机1台、毒资200元。经检验,被告人黄虹彬贩卖的“冰毒”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归案后,被告人黄虹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材料、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虹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虹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虹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桂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