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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侃道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