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克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徐克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军,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龙,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克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阜阳市利万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刘树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