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邯钢新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邯钢新区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后百家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怀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邯钢新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邯郸市邯钢新区内。负责人宋建华,该经理部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邯钢新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