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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62号原告陈宝萍。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萍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萍撤回起诉。诉讼费7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宝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