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魏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菊娣。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菊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菊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文源审 判 员 鲁裕泉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