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45号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被申请人:王建华,男,汉族,中天路桥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太湖旅游渡假区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王建华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大钱港大桥TH-4标段项目经理部、王建华的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