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淑娥与李瑞之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娥,李瑞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83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娥,女。被执行人李瑞之,男。申请执行人李淑娥与被执行人李瑞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淑娥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瑞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本院缴纳4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将该4400元案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李淑娥,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4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李瑞之剩余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