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鲍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谢XX,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XX和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培养起夫妻感情,双方于2009年秋经人介绍认识,又于2009年12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经常无端滋事生非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经常打孩子,原告忍无可忍于2011年8月3日向永年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拒不悔改,多次跑到原告娘家滋事。鉴于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吴XX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财产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秋认识,双方订婚后,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在原告的催促下,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双方自愿举行了典礼仪式,共同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并于2009年12月11日我们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我们婚前两村较近,都对对方有很深的了解,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双方自愿走到一起共同生活。我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到原告娘家闹过事,再有我与原告的分居时间是2011年7月30日,分居时间较短,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望人民法院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说服其撤回起诉或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秋天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2日(农历9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又于同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原告与其前夫于2003年8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吴XX,现跟随原告生活,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1年7月30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起诉后原告又于同年8月26日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又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为了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申请了证人鲍X敏(系某某)为其当庭作证。证人鲍X敏当庭证明,我是原告妹妹,2011年夏天,被告喝酒了,原、被告打架生气,原告到我哥哥家,随后被告也过来了,两个人又吵了起来,我和哥哥劝说两个人,但是没有劝住,之后让被告出去了。还有一次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姥姥家,因为原、被告生气被告来找原告,原告没有在,被告就走了。还有一次是中午时间,大概是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两个人又吵架,还动手打架。被告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典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已近三年之久,可见双方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建美好生活,双方产生矛盾应积极想办法化解,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只有真诚相待、坦诚相见,才能化解矛盾,增进夫妻感情。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人鲍X敏的证言,因该证人系某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