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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葛京阳与徐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京阳;徐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32号原告:葛京阳,西安顺达出租汽车公司司机。被告:徐平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路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京阳诉被告徐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8日达成协议,被告已当庭向原告赔偿损失1450元(含诉讼费50元)。原告葛京阳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京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京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葛京阳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