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裁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小杰、石永玲、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周小杰;石永玲;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负责人谢奋利。委托代理人赵军伟。被执行人周小杰,男。被执行人石永玲,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小杰、石永玲、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西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3491.1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12年4月13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