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牧骏妹与贾祥利、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祥利,李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80号执行申请人牧骏妹,女。被执行人贾祥利,男。被执行人李亚红,女。牧骏妹与贾祥利、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牧骏妹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2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1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