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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伯祥与沈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伯祥;沈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毛伯祥。被告: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伯祥与被告沈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伯祥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伯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伯祥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夏叶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