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云翔与韩益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翔,韩益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徐云翔,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韩益慧,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翔与被告韩益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翔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云翔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