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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云翔与韩益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翔,韩益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徐云翔,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韩益慧,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翔与被告韩益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翔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云翔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