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乙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洪某,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