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5283号 原告林某,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杜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玉生,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