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负责人孙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