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怀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普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吕洪亮,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民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