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云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跃军与彭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军,彭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云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宋跃军。被告:彭明明。原告宋跃军与被告彭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宋跃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跃军起诉称,2010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讨未还。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彭明明未作答辩。原告宋跃军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待证被告的身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彭明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宋跃军与被告彭明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彭明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对宋跃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宋跃军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