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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75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4月27日、2012年5月2日到庭,而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