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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蓝某、司某1与司某2、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司某1,司某2,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蓝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司某1。法定代理人:蓝某(系司某1的母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端,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2,男,1945年4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某,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伟,1970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司某1与被告司某2、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司某1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司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司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蓝某、司某1负担。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胡飞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海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