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系刘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系刘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杜广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广运和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10000元,其中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愿意依法赔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为鲁F×××××号小型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至栖霞市迎宾路雅景华庭门口处与前方由东向西过公路的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结论为: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伤后在栖霞市人民医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8230.08元,住院期间由其母亲王某某护理,系城镇户口。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中有被告张某某垫付20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还垫付的有其他医疗费,但是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另查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1张,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住院病历1份,用药明细1份,户口薄复印件2张等证据在案,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11月1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为鲁F×××××号小型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至栖霞市迎宾路雅景华庭门口处与前方由东向西过公路的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对于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8230.08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999.1元,共计9469.18元。其中被告张某某已垫付2000元医疗费。因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数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故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赔偿。被告张某某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原告刘某某应该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共计946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