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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伟芳、柳承业与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芳,柳承业,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柳承业,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伟芳、柳承业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