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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治宽与刘保民、阜阳市今宝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宽,刘保民,阜阳市今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王治宽,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被告:刘保民,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被告:阜阳市今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民,经理。原告王治宽诉被告刘保民、阜阳市今宝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返还工程保证金27万元及利息13324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宽提供5份收条,均为被告收王治宽转来安亚南承包工程保证金,该款系安亚南的,原告不是权利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主张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治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