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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众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众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李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陕西众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迎宾大道**西北管道局大厦**。注册号610000100068047。法定代表人何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纳新,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众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4582.5元,其余458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