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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