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陈某,唐山汽车钢圈厂下岗职工。被告詹某,唐山市白玉瓷厂退休工人。原告陈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87年婚生一女陈冰然。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理由是被告下岗没有收入来源。被告通过原告的一朋友做原告工作,达到了不离婚的目的。之后至今的3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去年被告已达到退休年龄,每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原、被告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多年,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詹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感情很好。2008年原告是提出过离婚,我心理承受不了。2006年原告自己干,所以原告在商店忙,我在家,并没有分居。多年来我们有困难一起扛,原告创业时没钱我也帮忙去借钱。原告母亲2002年买房,原告和其弟共同出资,虽然事前我并不知情,但以后知道了我们也没有吵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1987年婚生一女陈冰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五年为由于2011年10月20日来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不同意离婚,否认分居。双方各执己见,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和睦相处,产生矛盾应彼此容让,冷静处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双方能够和好如初。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