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彦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孙宝中,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迁安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丽伟审判员 李立国审判员 张海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平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