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张成、肖兰兰与许永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肖兰兰;许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79号 申请人张成 申请人肖兰兰 被申请人许永飞 申请人张成、肖兰兰与被申请人许永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N×××××号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50000元),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许永飞名下的苏N×××××号车就地查封。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