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中。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