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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新中。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