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刘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石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9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慕某某欠款350000元。于2011年12月15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于2012年2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2年4月1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慕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慕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1、石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兑现100000元案款,剩余案款每月底30日前支付30000元至付完为止;2、刘锦亮自愿作为石某某的担保人,保证石某某依照协议履行。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12年5月8日交来案款100000元,申请人慕某某于同日收到案款100000元。本案现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吴文艳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