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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谢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