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谢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