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知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金立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立仁,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立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上诉人金立仁为与被上诉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知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4月25日,上诉人金立仁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立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立仁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金立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许良岳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