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黄帅、王万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王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甲,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景小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广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甲、王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王某甲担负200元,被告黄某甲担负303元。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