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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付艳云与曹来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艳云;曹来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付艳云,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郝广春,男,1964年3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曹来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负责人高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根,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云与被告曹来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付艳云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田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