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庆玲,赵孟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姚庆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孟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孟京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庆玲1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庆玲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孟京已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9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