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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庆玲,赵孟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姚庆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孟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孟京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庆玲1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庆玲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姚庆玲与被执行人赵孟京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孟京已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9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