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国军与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军,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沈国军,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钱晶,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军诉被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黎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