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水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明芳与李士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芳,李士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水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明芳,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士付,男,1949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王明芳与被告李士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向张贾店村卫生纸厂集资,该借款的债务人是张贾店村卫生纸厂,被告当时是张贾店村党支部书记,是原告该笔借款的经手人,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霞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