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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显冲与李大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冲,李大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100号原告赵显冲,男,深州市人。深州市绿野化肥经销处负责人。被告李大柱,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显冲被告李大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显冲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