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显冲与李大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冲,李大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100号原告赵显冲,男,深州市人。深州市绿野化肥经销处负责人。被告李大柱,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显冲被告李大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显冲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