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志科与薛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科,薛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72号原告李志科,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黄智维、冯斯琴,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科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