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任怀确与刘先楷、严勇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确,刘先楷,严勇璋,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任怀确。委托代理人:唐建林,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先楷。被告:严勇璋。被告:陶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怀确与被告刘先楷、严勇璋、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怀确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怀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怀确撤回对被告刘先楷、严勇璋、陶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财产保全费1383元,计人民币3258元,由原告任怀确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夏禄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