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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营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英先,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高青,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垦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被执行人未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润发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存款,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所也未查到房产和车辆的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垦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