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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升、于秀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升,于秀葵,于子红,郑志学,周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卫东,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金升,农民。被告于秀葵,农民。被告于子红,农民。被告郑志学,农民。被告周云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升、于秀葵、于子红、郑志学、周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