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岸防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镇皇玉村407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华荣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浙泰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承担225元。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