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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知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量平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93-2号原告:力量平衡公司。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委托代理人:曹明明。被告:李东阳。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