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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路平、张德良等与唐洪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路平。申请执行人张德良。申请执行人王家祥。申请执行人白念亮。申请执行人田复章。申请执行人魏东臣。申请执行人魏顺龙。申请执行人魏汝松。申请执行人叶廷新。申请执行人刘运民。被执行人唐洪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路平等十人与被执行人唐洪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洪豹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