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方仁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仁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仁君(聋哑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2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姜彤,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人丁寿昌,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仁君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仁君及其指定辩护人姜彤、手语翻译人丁寿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方仁君在经事先预谋,在本市武侯区华西附一院第一住院部一楼大厅12号窗口,趁被害人张某在该窗口取X光片之机,盗走其放于睡衣右边口袋内的红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0元。被告人方仁君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仁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挡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方仁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仁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仁君系聋哑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仁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仁君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方仁君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方仁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仁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李 绚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阚 敏 百度搜索“”